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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2-000038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5-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服务内容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72001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县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做好本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不按规定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移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依职权行使或
依申请行使

2

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3700002072002

公共服务

1.【国务院文件】《“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四)加强全过程监管。4.加强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专栏4 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能力提升项目。(二)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依托现有资源加强科普示范基地、宣传站和科普知识库建设,充实宣传力量,推广‘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2.【省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5号)“三(七)4.建设科普宣传体系。实施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培育食品药品科普及法制宣传示范基地,建设覆盖食品药品安全主要知识门类的科普知识库,开发移动化、可视化、全媒体交流载体。将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公民普法、科普宣传、职业教育和学生课堂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主题活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互动性。”

县级层面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县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县级层面“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3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执法大队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处理

3700002072003

公共服务

【部委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1号)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承担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或转办、移送等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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