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2-000037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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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 |
事项编码 |
事项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
综合执法大队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奖励 |
3700000872001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50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经县级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8月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年12月鲁食药监发〔2017〕67号)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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