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0-0000232 | 主 题 词: | 监察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 |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责任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人社局 | 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 3713000314001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章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n3.【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 3.【部委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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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县人社局 | 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 3713000314002 | 行政强制 |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县管单位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 | 直接实施责任: 1.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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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水县人社局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对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划拨 | 3713000314003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县 | 县级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市局授权的市属用人单位 | 直接实施责任: 1.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级人社行政部门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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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沂水县人社局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加处罚款 | 3713000314004 | 行政强制 |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3.对本级人社行政部门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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