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类)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0-0000235 | 主 题 词: | 监察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类) |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责任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人社局 | 拟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 基金监督科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 3700000614005 | 行政检查 | 1.【法律】《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3.【部委规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第一章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第九章第八十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4.【部委文件】《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第一章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五条: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5.【部委文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7〕110号)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归集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8〕7号)第一条: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归集账户使用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
县 | 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开展监督检查,对全县职业年金基金收支、管理、归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县(市、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职业年金基金收支、管理、归集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文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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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县人社局 |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3713000614001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
县 | 县级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市局授权的市属用人单位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本级人社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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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水县人社局 | 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 | 社会劳动保险服务中心 | 社会保险稽核 | 3713000614002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2003年5月2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七十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待遇享受情况稽核。 |
县 | 县管单位的社会保险稽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保险稽核。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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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沂水县人社局 | 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 专技科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检查、监督 | 3713000614003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
县 | 按照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本级人社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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