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4-000187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服务指南 |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
二、申请主体
法定继承人申请。
三、办事流程
(一)申请
(二)继承信息公示(公告期15个工作日)
(三)缴费发证
四、申报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询问笔录;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三)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五)全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放弃继承且本人不能到场的,提供放弃继承的公证书;
(七)法定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八)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 通过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证明的亲属互相证明,放弃继承权的一方可以承诺。
注意事项:
1、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免予提交;提交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法定继承的,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3、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进行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继承信息公告1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45号。
七、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免费)。
八、办理机构
沂水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九、办理地点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107-110号。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107-110号
电话咨询:0539-2261617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沂水县政务服务中心6楼督查考核科608室
投诉电话:0539-2210635
十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