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1-000077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
标 题: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事项名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登记 |
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发证 |
条件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
申报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属来源材料。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住宅类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
办理时间 |
全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电话 |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01、03、13号窗口 电话:2261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