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教体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 | yishuixjytyj2251918/2023-000012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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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教体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沂水县教体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沂水县教体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教体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受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四)协调确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
(五)指导学校、下属单位答复依申请的有关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
1.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科室。
2.政策文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3.财政信息。财政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4.人事信息。包括本系统人事任免,人事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信息。
5.统计信息。包括公告公示、工作动态、信息公开年报等信息。
6.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年度计划、总结等信息。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制作,经科室分管领导保密审查后发布或更新;对重要信息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需报教体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教体局党委领导审定后公开。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单位)的,制作信息的科室(单位)应当与有关科室(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发布。
(二)分管领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
(一)申请人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字或盖章后当面提交;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在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栏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交。
(三)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依照《沂水县教体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落实。
第十条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教体局县委领导同意,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沂水县教体局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工作应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二条教体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的;
(七)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教体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公布教体局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教体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