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0-000015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2-07-0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2-07-05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秘函〔2008〕50号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请明确能否受理国外驻华机构和人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函》(发改办厅[2008]105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我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我行政机关收到在我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三、我行政机关向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2008年6月23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