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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沂水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1-0000648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1-25
标       题: 2021年度沂水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

为做好2021年度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

主要考核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及2021年度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情况。采用日常考核、材料报送审查考核与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各单位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

(一)日常考核

对每个考核对象预置100分,由县政府办公室对2021年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考核。考核项目主要有:

1、政务公开工作或政务新媒体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的,每个问题扣5分;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每个问题扣3分;被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每个问题扣1分;被县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每个问题扣0.5分;。

2、以上通报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再加扣2分。

3、对热点问题和重大政务舆情不能及时回应、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4、县政府办公室调度的各种材料(包括政务公开考核配合迎查材料、新闻发布会材料、政务访谈及日常工作中调度的其他材料等)不能按时报送的,每次扣1分。

5、对县政府依申请公开协助调查任务完成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因调查情况不清楚、不准确致使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答复结果在复议、诉讼中被纠正、败诉的,每次扣2分。

6、未落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存在缺项的,每缺一项扣1分。内容不准确、不完善、不充实的根据检查和评估情况进行扣分。

7、在国家级政务公开工作交流专刊、专栏发表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加5分;在省级政务公开工作交流专刊、专栏发表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加3分;在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发表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加0.5分。

8、积极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每开展一次活动加1分。视创新情况和活动效果加2-3分。

9、其他日常工作情况。

(二)材料报送审查考核

根据《2021年沂水县政务公开评估考核报送材料清单》(附件3),将有关材料电子版报县政府办公室(协同办公用户名:沂水县政务公开办)。所提交的材料若是文件类,必须提供正式文号;如果没有文号,该文件需在政府网站公开,提供相关链接和截图,否则为无效证明材料。材料中涉及到的相关工作由于客观原因未完成的,请说明相关情况。材料报送日期截止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报送材料按满分100分进行核查、评分。

(三)政务公开专栏专项评估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情况按满分100分进行动态评估考核。

(四)综合考核

县政府办公室将平时考核成绩、材料报送审查考核成绩、政务公开专栏评估成绩,分别按20%、20%、60%的比例计入年底综合考核成绩。依据综合考核成绩和比例,确定各乡镇(街道)的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依据综合考核成绩根据全县综合考核指标占比算出各单位成绩。

三、考核组织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工作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县直部门考核成绩作为“综合评价”指标,乡镇(街道)成绩作为“政务服务和数字政府建设情况”指标,列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在全县政府系统进行通报。

(四)对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后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其相关负责人。

附件:1、参与评估考核的部门、单位名单

2、2021年沂水县政务公开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

3、2021年沂水县政务公开评估考核报送材料清单



附件1

参加评估考核的部门、单位名单

县府办、信访局、人社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医保局、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发改局、统计局、教体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沂蒙风情旅游景区管理中心、经济开发区、残联、招商中心、检测中心、文旅中心、疾控中心、交警大队、跋山水库、沙沟水库、国有林场总场、扶贫办气象局、供销联社、公路中心



附件2

2021年沂水县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

为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2021年县政府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一、评估依据

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系列文件,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30号)等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要求。

二、评估对象

42个县政府部门、单位,18个乡镇(街道)。

三、指标调整变化情况

一是评估指标体系整体架构更加合理。为避免评估对象为了迎评而公开的“应试”倾向,进一步贴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内容,本年度评估指标体系调整了一级指标结构,由原来的“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和“政务公开保障机制”,调整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五大一级指标。

二是基础信息公开更加强化和细化。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完善,政策文件、机构职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等法定基础信息公开日益受到广泛关注,近几年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也均在基础信息公开方面加大了分值权重,本年度评估指标体系较去年,细化了法定基础信息公开的相关指标。

三是指标设计更加突出层级差异化。县政府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由于层级不同,承担的政务公开有关任务也不同。县政府部门、单位评估指标体系继续沿用了“共性指标”和“专项指标”的模式,重点领域信息评估内容以县级政府承担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任务为重点,指标体系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四、评估指标

本次评估重点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公众参与、监督保障五个方面。其中,县政府部门、单位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职能范围差异和业务领域特色,设置了共性指标和专项指标,保证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评估指标采用五级树形结构,包括5项一级指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指标包括法定基础信息和重点领域信息2项二级指标,主要评估《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信息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领域信息的主动公开情况。

1.法定基础信息

法定基础信息指标包括机构职能、履职依据、规划计划、政府工作报告、权责清单、处罚强制信息、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信息等9项下级指标。

机构职能主要评估机关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机构设置信息和姓名、现任职务职级、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照片等领导信息的公开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履职依据主要评估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政策文件发布情况,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公开情况。(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规划计划主要评估各级、各部门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相关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集中发布情况以及各部门的年度计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政府工作报告主要评估县政府工作报告相关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执行过程信息,以及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公开情况。同时,对各乡镇政府还要评估历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集中发布情况。(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权责清单主要评估权责清单的公开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处罚强制信息主要评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公开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政府采购主要评估各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的公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评估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的公开情况,并依据中央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结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进行实时更新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

统计信息主要评估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发布以及数据的分析解读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重点领域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指标根据不同层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特点,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指标。

(1)县政府部门、单位

县政府部门、单位的重点领域信息指标主要包括财政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公示、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疫情防控、教育、社会保险、国资国企、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13项下级指标。

财政信息主要评估财政预决算统一平台或专栏的设置情况、2020年财政决算(含“三公”经费决算)和2021年财政预算(含“三公”经费预算)的公开情况、月度财政收支公开情况以及政府债务有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主要评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以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的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评估利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各级、各部门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自由裁量权等公开情况以及执法结果、执法总体数据(执法年报)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评估本级重大建设项目清单或范围、批准服务信息和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等项目实施信息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公共资源配置主要评估住房保障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城乡规划信息,市政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生态环境主要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饮水安全状况、排污等信息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环办厅函〔2019〕672号))

医疗卫生主要评估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名单等信息的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疫情防控主要评估在政府网站建设“疫情防控”类专栏的情况,以及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权威通知公告、重要政策、防疫服务等信息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教育主要评估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学校名录,义务教育招生等信息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教电〔2002〕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

社会保险主要评估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的公开情况,定期公开参保人数、待遇支付、基金收支情况。(主要依据:《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字〔2020〕78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国资国企是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情况、国有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信息、经营情况和履职情况等公开情况进行评估。(主要依据:《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字〔2020〕78号)、《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

安全生产主要评估本地区气象及灾害预警和提示信息发布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有关执法检查结果的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字〔2020〕78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市场监管主要评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发布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发布情况。(主要依据:《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字〔2020〕78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重点领域信息指标主要围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试点领域设置,重点评估各基层政府对于本级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落实情况。指标主要包括财政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公共资源配置、养老服务、社会福利、公共文化体育、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15项下级指标。

财政信息主要评估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情况、2020年财政决算(含“三公”经费决算)和2021年财政预算(含“三公”经费预算)的公开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财办发〔2019〕77号))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评估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情况、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的公开情况以及执法结果、执法总体数据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建办厅〔2019〕71号))

养老服务主要评估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情况,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及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等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民办函〔2019〕52号))

社会救助主要评估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情况,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法规文件、救助标准、申报指南,以及救助人次数、资金支出情况等基本数据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民办函〔2019〕52号))

义务教育主要评估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编制情况,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名录以及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咨询方式、招生结果等信息,以及学生优待政策公开情况。(主要依据:《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教办厅函〔2019〕39号))

医疗卫生主要评估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情况,以及本地区医疗服务、健康科普的公开情况。(要依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

食品安全主要评估食品安全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发布情况。(主要依据:《2020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字〔2020〕78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市监办函〔2019〕1111号))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重要制度。本次评估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点在于各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渠道的畅通情况,评估内容包括渠道畅通性和答复规范性2项二级指标。评估工作组将采用模拟暗访的方式对依申请公开的渠道畅通性和答复规范性进行验证。

1.渠道畅通性

渠道畅通性主要评估互联网和信函渠道的畅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2.答复规范性答复规范性主要评估信函和互联网渠道答复时限、形式规范性和内容规范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

(三)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指标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情况2项二级指标,主要评估对于重要政策的解读情况。

1.解读材料解读材料主要评估政府网站政策解读栏目设置情况,解读材料发布的时效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关联性等。(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2.解读情况解读情况主要评估围绕“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常态化疫情防控、乡村振兴、保民生保安全等重点工作部署安排解读情况、解读材料质量以及解读形式丰富性等。(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四)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指标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建议提案办理、互动交流等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估各评估对象年内开展公众参与活动情况。

1.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包括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决策预公开、重要会议公开等3项下级指标。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主要评估各级政府是否能够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并发布本级决策事项目录,以及是否能够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展情况,以目录归集的方式对各事项的决策草案、制订背景、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会议审议情况、决策结果等各项信息进行超链接展示。(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决策预公开主要评估制定重大决策过程中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及对征集意见是否予以采纳做出反馈。(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重要会议公开主要评估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乡镇(街道)办公会议的议题相关内容公开情况,以及会议议题相关解读情况。(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2.建议提案办理建议提案办理主要评估各级政府对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全文或摘要以及总体情况的公开。(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63号))

3.互动交流

互动交流指标主要包括统一平台和互动栏目2项下级指标。统一平台主要评估互动交流平台的建设情况以及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的实现情况。(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互动栏目主要评估咨询建言和调查征集栏目的内容设计、互动反馈、结果公开等情况以及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惠民政策措施等工作开展提供在线调查征集的情况(不含电子邮件形式)。(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五)监督保障

监督保障指标主要包括平台建设、基础建设、机制建设等3项二级指标,重点评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的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完善情况,以及工作机构、业务培训和工作推进情况。

1.平台建设

平台建设指标主要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2项下级指标,另外,县区政府的指标体系中还包括政府公报的下级指标。

政府网站主要评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情况、政府网站信息发布质量(名称规范性、错别字、内容准确性等)、站内检索便利性和无障碍浏览服务等。(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政务新媒体主要评估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情况、内容更新及时性、与政府网站的融合联动情况以及与公众的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功能设置情况。(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号))

政府公报主要评估本年度政府公报的可获取性、定期出版发行情况和赠阅范围说明情况,以及历年公报的数字化情况。(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2.基础建设基础建设指标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项下级指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要评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改版升级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栏目建设和内容发布情况。(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主要评估年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更新情况、目录内容规范性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3.机制建设机制建设指标主要包括工作机构、业务培训、工作推进等3项下级指标。

工作机构主要评估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构的明确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业务培训主要评估本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公开情况,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工作推进主要评估是否及时制发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重点文件,制定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21〕12号)、《2021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1〕5号))

五、计分方法

(一)县政府部门、单位

由于县政府部门、单位所属行业和职能范围不同,除了有针对性地制定评估指标及开展评估工作外,在计分方法上也要更加公平、公正。评估指标分共性指标和专项指标,共性指标为所有部门、单位和涉及大多数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专项指标为某个或几个部门、有关单位(多为牵头单位)特有的任务,按项设置附加分,各部门、各单位不等。

有专项指标的部门、单位所得总分数,按本部门、单位评估指标总分值折合为百分制分数排名。如某部门、单位专项指标总分15,得分8;共性指标总分80,得分70,最终得分为[(8+70)/(15+80)]×100=82.11分。

(二)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的得分按照实际得分计分,满分100分。

六、评估方法

本年度评估采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人工评价与计算机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项目组通过对评估对象政府网站观测公开各类信息的情况,并采用模拟暗访的方式对各单位依申请公开、互动交流的畅通性和规范化程度进行验证。

七、时间安排

总体评估数据采集时间于2021年12月15日后开始。

附件【考核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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