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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jrb2275015/2021-000001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1-09-2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28
标       题: 沂水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沂水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大类 抽查事项小类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 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
1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检查 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悬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等 截至2020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检查
    1137000069808404907370657001000
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行 截至2020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业务 截至2020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对外融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截至2020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事项 截至2020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2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防控情况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合规情况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山东省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113700006980840490237320104060003
在保业务是否符合监管办法关于担保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有关要求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山东省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关联担保有关情况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山东省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其他变更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山东省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他违规问题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山东省设立的分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1次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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