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民爆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yishuixgaj2251622/2023-000005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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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民爆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沂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水县民爆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民爆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沂水县民爆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沂水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目 录
一、总则
二、编制目的
三、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及分类
4.1事故分类
五、应急预案体系
5.1应急预案
5.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六、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6.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6.2指挥部的职责
6.3各组成员单位职责
6.4现场指挥机构
6.5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七、运行机制
7.1风险防控
7.2监测预警
7.3信息报告
7.4应急处置与救援
7.5后期处置
八、保障措置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2装备保障
8.3队伍保障
8.4交通运输保障
8.5医疗卫生保障
8.6治安保障
8.7物资保障
8.8经费保障
8.9技术支持与保障
九、预案管理
9.1预案衔接
9.2宣传
9.3培训
9.4演练
9.5预案评估与修订
十、责任与奖惩
附件
沂水县民爆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全市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能力,以推进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有序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维护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爆破作业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二、编制目的
为规范民爆行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在民爆企业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时实施快速、及时、有效地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和损失,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行业重特大 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民爆从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故行动方案。
4.1 应急预案
县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民爆从业单位应分别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从业单位应急预案。
(1)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爆炸事故,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并与上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工作方案。
(2)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爆炸事故,与同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及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民爆从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单位为应对爆炸事故,与各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从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并针对具体爆炸事故实际的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单位和部门对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应对爆炸事故或爆炸事故应对工作指引。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民爆从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或作为预案的附件。
(2)爆炸事故行动方案。事故行动方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临时制定,是参与事故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五、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为在发生沂水民爆行业一般以上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开展救援工作,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少事故损失,成立县民爆行业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全县的民爆行业一般以上事故救援工作。
5.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消防救援支队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
5.2指挥部的职责
民爆行业一般事故以上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全县民爆行业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应急演练。
5.3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有关爆破作业单位做好应急处置,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参与救援工作。负责警戒保卫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重要应急资源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做好应急处置,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参与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公众通信和应急通信资源,保障应急指挥部与地方指挥机构、事故现场的信息联通和音视频传输。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处置和总结评估,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相关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爆炸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爆炸事故发生地地质灾害信息,并制定防范应对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受爆炸事故影响的工程建筑、公用设施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及心理援助工作。
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部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5.4 现场指挥机构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负责同志,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视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爆炸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组成视工作需要调整)。
5.5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综合协调组:县政府牵头,公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参加。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灾害监测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及灾害风险监测机构、有关专家参加。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3)抢险救援组:县政府牵头,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及相关救援队伍参加。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交通管制组: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民警队伍参加。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应急救援力量交通保障工作;指导事发区域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5)医疗卫生组: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牵头,事发地政府、当地医疗和防疫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组织指导做好转运救治伤员;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心理应激援助工作。
(6)善后处置组:县政府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保险机构等单位参加。负责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政策,做好家属赔偿安抚工作。
(7)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宣传部门牵头,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新闻媒体参加。负责发布科学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
(8)群众生活组:县政府牵头,应急管理、财政管理部门参加。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县政府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水务)部门和能源管理、电力公司等单位的参加。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10)专家支持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工业和信息化或公安部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5.6专家组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需要从民用爆炸物品专家库、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库、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抽调具有爆炸事故应急处理特长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应急处置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六、运行机制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6.1 风险防控
(1)县政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爆炸事故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工业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爆炸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爆炸事故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民爆从业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专项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民爆危险场所及其作业活动,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爆炸事故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要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2 监测预警
6.2.1 监测
县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监测制度,整合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治安防范设施、车辆监控管理、危险品流向等监测信息资源,督促民爆从业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6.2.2 预警
县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民爆安全生产事故,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接到爆炸物品着火、涉危涉爆物品处置、毒性腐蚀性物质泄露、危险品安全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等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通知有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爆炸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爆炸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爆炸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解除预警措施。当民爆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3 信息报告
(1)县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庄、企业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个人要及时(1 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应急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爆炸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接到爆炸事故信息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爆炸事故,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县政府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故动态信息等,为爆炸事故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爆炸事故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6.4 应急处置与救援
6.4.1 先期处置
事发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3)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应急处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3)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4)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6)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6.4.2 启动响应
在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立即报请县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安全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警戒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6.4.3 应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查明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参与救援。
(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注意防止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伤害事故。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及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项活动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迅速调集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用水,尽快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6)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7)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8)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收集,非救险工作所必需时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现场及所有物证,尽可能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9)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6.4.4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物质类别、爆炸地点、爆炸类型。
(2)明确爆炸地点周围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居民分布等。
(3)确定是否可能引发二次爆炸。
(4)确定二次爆炸控制手段、民爆物品排查清理、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主要控制措施。
6.4.5 信息发布
(1)一般级别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负责。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4)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民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爆炸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爆炸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4.6 应急结束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县政府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处置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或者事态反覆。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5 后期处置
6.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疫病防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5.2 调查处理
县政府负责一般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调查和处置。调查和处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七、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 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 24 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7.2 装备保障
对可能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危险场所,各应急救援机构、骨干救援队伍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调用。
7.3 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救援队伍、医疗卫生队伍、公安队伍是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注意加强乡镇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7.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7.7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7.8 经费保障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7.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和专家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预案管理
8.1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8.2 宣传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3 培训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开展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4 演练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估报告,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5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爆炸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