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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危房改造计划实施规定

索  引  号: yishuizgz2731117/2020-000042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诸葛镇 发布日期: 2020-11-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1-27
标       题: 沂水县危房改造计划实施规定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制定的贫困户危房改造计划,分类组织实施,加快施工进度,改造完成一户、验收一户、销号一户。

1、对自愿放弃危房改造、采取安置措施的贫困户,要确保原住危房彻底搬离,无任何生活痕迹。采取子女赡养的,贫困户要签订自愿放弃改造承诺书,子女要签订安置协议书,两者缺一不可;对搬入县老年公寓和镇、村安置房的,单位要出具居住证明资料;对采取租赁或置换进行安置的,要出具相关合同协议文件。上述相关文件资料要放入贫困户扶贫包中。

2、对需要进行修缮加固的贫困户住房,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山东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导则》进行施工修缮加固。C级危房以及可修缮加固的D级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

(街道)要组织经培训合格的村镇建筑工匠队伍进行施工,并监督贫困户和施工方签订修缮加固施工合同,务必确保修缮加固后房屋安全。修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实用功能。综合考虑住房危险部位情况,可采取面层修缮加固法、壁柱修缮加固法、配筋砂浆带加固法、型钢钢板整体加固法等修缮加固方法,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修缮加固行为。禁止使用铁皮盖顶等方式来预防因屋面沉陷、塌陷出现的漏雨行为。各乡镇(街道)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修缮加固方案、修缮加固材料及施工队伍等进行把关审查,确保修缮加固过程安全以及修缮加固后的房屋达到安全标准。

(1)对生土墙体砌筑的房屋,宜采用内嵌构造柱、配筋砂浆带等措施加强生土墙房屋的整体性;表面出现严重剥蚀、开裂的生土墙体应进行护面处理;墙根碱蚀严重的应进行加固。在修缮加固中要结合墙根积水、渗水情况统筹考虑,应对散水、外墙勒脚进行维修处理,保持房屋周边排水通畅。

(2)对砌筑质量较差的砖、砌块、石墙体应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或配筋砂浆带等方法加固。承重墙体出现的受力裂缝、纵横墙体脱闪形成的竖向裂缝应修复补强。

(3)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墙体拆除重砌时,应做好屋面的临时支撑。

(4)对旅游特色村庄、传统村落等村庄内贫困户的房屋修缮加固,要结合村庄保护规划进行实施,在不破坏村庄传统风貌的基础上进行修缮加固。

3、对需要进行重建的贫困户危房改造,各乡镇要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施工。重建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结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重建房屋要选用经培训合格的村镇建筑工匠队伍承担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控制重建后房屋建筑面积,1-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

(三)施工过程管控与验收挂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管理控制,加大巡查检查指导力度,严格按照住建部“五个基本”要求,在关键技术和施工关键环 节,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县里将聘请第三方,对于竣工完成 的危房改造工程,按照标准进行全面验收,特别是对危房修 缮加固户,按照修缮加固部位核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在补助范围内据实补助(对非居住功能房屋修缮不予补助)。危房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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