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建筑技术要求常识
索 引 号: | yishuisslbz2401108/2022-000017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 发布日期: | 2022-06-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农村危房改造建筑技术要求常识 |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建筑施工,努力打造“百年住宅”,根据各级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要求及《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等技术规范,针对我县实际情况(8度设防区),对农村危房改造中的建筑技术做出如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设计
1、农村危改房设计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抗震安全等标准,可选用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推荐使用的农村住房、老年房、太阳能一体化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集,也可使用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设计的设计方案或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的须出具设计说明,并提交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2、选择建筑场地时,应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或一般地段,尽量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3、为节约建设成本,提高抗震水平,农村危改房层高不应超过3m,室内外高差不宜超过0.5m。
4、为方便居住,提高生活质量,宜在房间内设卫生间、厨房,室内采暖采用暖气片、地炕等方式,有条件的可利用地暖、太阳能一体化等方式进行取暖。
二、房屋结构设计
(一)地基、基础
1、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必须进行地基处理。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垫层换填法进行地基处理。
2、所有类型农村危改房必须设置基础,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应设置在土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
3、对于墙体承重的农村危改房,宜采用无筋扩展基础,包括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一般情况下,除岩石地基外,房屋基础埋深(从室外地面向下算起)不应小于0.5m,且宜在冰冻线以下。
(二)承重墙体
同一房屋不应采用生土墙与砖墙、砌块墙或石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使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砌柱等承重方式。
采用砖墙承重时,承重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严禁使用空斗砖墙承重形式;抗震横墙最大间距不应超过6米。
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时,砌块外壁厚不应小于30mm,中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抗震横墙最大间距不应超过6米。
(三)承重墙体设置门窗洞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9m。
2、层高1/2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
3、不应在房屋承重外墙转角处设置转角窗户。
(四)主要抗震构造措施
1、房屋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截面不小于240mm×180mm,纵向钢筋不少于4¢12,箍筋不少于¢6@250。
2、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80mm,宽度不小于砖墙厚度;纵向钢筋不少于4¢10,箍筋不少于¢6@250。
3、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设置拉接钢筋。
4、“硬山搁檩”砖木结构房屋应采取以下构造措施:
(1)对坡屋顶房屋,屋面坡角不应大于30度,山墙顶部至房屋檐口高度不应大于1.6米。
(2)山墙的山尖底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水平圈梁,外山墙顶部应设置斜向钢筋混凝土爬山圈梁,并在脊檩下方与水平圈梁之间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三、建筑材料要求
1、 水泥。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严禁使用过期和质量不合格水泥。
2、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附有材料质量合格证明。不应在主要承重构件中使用废旧钢材,不得将低碳冷拔钢丝用作受力钢筋;钢筋应采用机械调直,不应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进行加工处理。
3、砖瓦、砌块。禁止使用粘土烧结砖瓦及蒸养粉煤灰砖,推广使用烧结多孔砖(承重部位)、烧结空心砖(非承重部位)、蒸压粉煤灰(灰砂)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瓦、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部位)、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非承重部位)、烧结空心砌块及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等材料。
所有承重墙体采用的砖、砌块,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且砌块生产龄期应达到28天以上方可施工。
4、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现场制作的任何木构件含水率不应大于25%。
5、门窗。禁止使用实腹钢窗等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应使用中空玻璃平开塑料窗、隔热铝(钢)型材中空玻璃窗等隔热、节能门窗。
6、热水器。禁止使用闷晒式太阳能热水器,推广适用紧凑式(或分体式)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平板式太阳能热水器等高效太阳能热水器,逐步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四、施工要求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项目竣工后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采用砖、砌块、料石砌筑承重墙体时,必须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0.00以上的砌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0.00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2、混凝土强度等级除基础垫层可采用C10以外,其它构件不应低于C20。
3、在地基处理、基础及墙体施工中采用石灰时,应将生石灰充分熟化后使用。
4、砖墙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米,按照标准进行嵌缝、搭接。
5、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时,必须先砌墙,墙体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后浇筑构造柱;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0.5m,并与基础圈梁相连。
6、施工期间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由技术熟练人员操作电动建筑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