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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沂水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2-000005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建字〔2022〕12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4-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2-04-12
标       题: 关于印发《2022年沂水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原则,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保障对象。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二)严格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对经鉴定(评定)住房属C、D级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其提出申请。深化政务信息公开,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进行公示。

(三)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闲置公房等方式为有需求的重点对象提供保障。村集体也可盘活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四)强化动态监管。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强化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各乡镇政府要落实安全日常巡查职责,完善自上而下排查和自下而上申报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时间。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等人员作用,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后及时告知农户,原则上要在5日内通过乡镇报送县住建部门。县住建部门一周内进行鉴定评估,确属危房的,列入改造计划,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同时乡镇、村应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质量安全管理

(一)面积标准。改造要求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和材料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4人以上户,原则上每人建筑面积控制在20㎡以下。县里可根据实际居住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因建房致使脱贫群众返贫。

(二)抗震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通过拆除重建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应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且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通过修缮加固方式加固危房的,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鼓励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对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非C、D级既有住房不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的,鼓励农户选择拆除重建、加固等方式进行改造。

(三)监督验收。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开展乡村建设相关人员培训,加强现场巡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各乡镇要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房屋安全。

四、资金管理

(一)强化资金筹措。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县里将根据省、市制定的有关农房保险政策,协调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以减轻自然灾害等影响。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二)明确补助标准。根据上级分配我县的任务指标及下达补助资金数额,参考省、市补助标准,统筹确定全县具体补助资金数额。省、市补助标准参考如下:

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排查、危房鉴定、第三方核查、图纸设计、农户档案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完善支付方式。全面推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制度。对开始组织施工的工程,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参考补助标准50%的比例将补助资金预拨至农户“一本通”账户,剩余补助资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农户纸质档案整理后30日内完成支付。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周转房等,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按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及时将资金分配、拨付等信息录入监控系统,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工作统筹调度,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密切协作,加强协调,抓好工作任务落实。二是各乡镇要广泛宣传发动,本着“以人为本,应改尽改”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安全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列入改造范围,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三是乡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危房改造工作,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乡镇民政部门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镇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乡镇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二)加大督促检查。县住建部门根据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并对上级明查暗访、第三方核查以及巡视、审计、群众反映等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

(三)强化监督激励。各乡镇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四)加强档案管理。加强危改农户档案管理,农户申请、身份证明、县乡村三级审核评议及公示资料、住房等级鉴定表、三方服务协议、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竣工验收表、资金拨付凭证等应齐全有效。

(五)完善工作调度。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各乡镇每月月底前汇总报送上个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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