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索 引 号: | 017-05-10-2016-02368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6-03-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6-03-24 | ||
标 题: | 沂水县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
沂水县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为保障沂水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山水灵秀,生态宜居”新沂水建设,切实加强土地调控,依据《沂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沂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结合沂水县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沂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沂水县城市规划》为指导,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对沂水县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新机制,有效缓解用地矛盾,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遵循以下六条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土地。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空间布局,统筹用地,促进城镇、农村协调发展。
(三)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严格规范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计划指标
(一)总量
2016年土地供应总量在145公顷左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公顷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45公顷左右。
(二)用途结构
在2016年土地供应总量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0公顷;工业仓储用地70公顷;居住用地20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4公顷、商品房用地16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10公顷。
(三)空间布局
2016年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的土地供应量占全县土地供应总量的70%,县城中心区的土地供应量占全县土地供应总量的30%。
三、土地供应导向
(一)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要坚持规划先行,超前介入的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5%,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0.8,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严控制厂区绿化率,不准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厂区绿化率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二)把握住宅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总量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着力解决居民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禁未经“统一规划、统一拆迁安置、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进行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等行为。
(三)继续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改善城市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优先支持城市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城市主干路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环卫基础设施、节能和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支持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重点支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土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四、计划的执行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由县政府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坚持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各业、各类用地规模。
(二)落实计划执行的共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建设、行政执法和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计划执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听取和采纳各方面对计划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好土地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建立计划执行监督和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企业,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核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