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关于李连玉、郑秋波的房改房土地证收回公告

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19-000016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19-05-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5-08
标       题: 关于李连玉、郑秋波的房改房土地证收回公告

兹有一房改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李连玉、郑秋波),该房于2004年4月8日在王宏业、普希红离婚一案中已判决归女方普希红所有,后于2008年6月25日由李连玉、郑秋波过户到郑秋双、黄成香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沂房字第016110545号。现我机构根据土地使用者李连玉、郑秋波与郑秋双、黄成香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产过户档案,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拟收回使用者郭明月的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并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屋所有人:郑秋双、黄成香,郑秋双于2013年4月22日死亡。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9年5月29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

2019年5月8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