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连玉、郑秋波的房改房土地证收回公告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19-000016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5-08 | ||
标 题: | 关于李连玉、郑秋波的房改房土地证收回公告 |
兹有一房改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李连玉、郑秋波),该房于2004年4月8日在王宏业、普希红离婚一案中已判决归女方普希红所有,后于2008年6月25日由李连玉、郑秋波过户到郑秋双、黄成香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沂房字第016110545号。现我机构根据土地使用者李连玉、郑秋波与郑秋双、黄成香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产过户档案,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拟收回使用者郭明月的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并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屋所有人:郑秋双、黄成香,郑秋双于2013年4月22日死亡。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9年5月29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
2019年5月8日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