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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42号委员关于“省示范及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jytyj2251918/2019-000015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19-07-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7-18
标       题: 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42号委员关于“省示范及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提案的答复

 

许华、李青、宁宁、马磊、曹洪贤、张宝平、张建华、吕霞、徐会厂、杨智永、武建栋、卢进、耿明洋、郭一磊、王学武、王文兵、解召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建设,争创“省示范及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沂水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沂政办机发〔201816号)。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摸清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重点排查办学面积、办学资质、安全隐患等情况。同时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建档,定期更新台账,确保实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信息。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坚决停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在消防、食品、公共卫生、办学用房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责令停办整改。

二是分类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有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出经营(业务)范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活动。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或有证无照而拒不补办、补齐有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是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中存在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问题,以及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或排位竞赛,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挂钩等相关问题。

四是严格查处公办学校和教师存在的不良从教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通过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或变相招生,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中小学在岗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学生等相关问题。

十分感谢您对教育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您的关心支持是对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最大鼓励,真诚希望您以后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工作。今后,我们将根据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按照“一校一策”原则,搞好分类治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整治,净化教育环境,促进全县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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