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公路中心关于对《关于减免北部乡镇高速公路费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glj2251852/2023-000004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路政发〔2023〕37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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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公路中心关于对《关于减免北部乡镇高速公路费的建议》的答复 |
许俊山、庞宗闻、岳升霞、谭恩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北部乡镇高速公路费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沂水县公路中心对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和运营管理无管理权限,经咨询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查批准”。高速收费标准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物价部门确定后,全省统一执行,因此,局部地区降低收费标准无法实现。
临沂市委、市政府通过“政府财政出资、市民免费通行”的方式,将上下班高峰时段通行市区的部分小型客车吸引至京沪高速公路临沂南至临沂北区间通行。高速费无法减免,而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支付。若仿效临沂市做法,需县委、县政府及财政部门研究解决。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沂水县中心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