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公路中心关于减免北部乡镇高速公路费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glj2251852/2023-000000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路政发〔2022〕69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01-13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公路中心关于减免北部乡镇高速公路费的建议的答复 |
C:计划解决
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8号建议的答复
许俊山、宋诗芹、周丙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北部乡镇高速公路费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沂水县公路中心对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和运营管理无管理权限,经咨询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查批准”。
高速收费标准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物价部门确定后,全省统一执行,因此,局部地区降低收费标准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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