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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公路中心关于减免北部乡镇高速公路费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glj2251852/2023-000000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路政发〔2022〕69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2023-01-1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公路中心关于减免北部乡镇高速公路费的建议的答复

C:计划解决


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8号建议的答复


许俊山、宋诗芹、周丙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北部乡镇高速公路费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沂水县公路中心对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和运营管理无管理权限,经咨询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查批准”。

高速收费标准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物价部门确定后,全省统一执行,因此,局部地区降低收费标准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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