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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造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议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19-000048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综执政协提案办)字第4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9-08-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9-06-28
标       题: 关于打造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议答复

A:解决采纳

王伟山、武玉英、贾孝凤、石庆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的职责和现状

我局自2017年11月28日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职,切实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综合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为厘清综合执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我局按照《沂水县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效能。

当前我局集中19个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目前我局执法大队有305个编制,实际在编执法人员275人,除去借调人员,实际在岗人员264人,目前已按相关规定80%力量下沉基层(约200人)。但城市管理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点多面广、千头万绪,当前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尤为突出。

二、我局集中了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我局承接了原单位所有监管权

县政协提案074号提案提出的“自县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等执法队伍撤销后,成立综合执法局以来,乡镇范围内所发生土地、林业等各类案件在调查、立案、处理等过程中出现缓慢、重复调查等一系列问题,给乡镇保护资源,制止违法行为带来很大困难”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

1.因当前有些职能部门存在“行政处罚权集中到综合执法局后,其部门所有的执法权就没有了,认为所有的监管、认定、处罚、强制等职责全部都由综合执法局行使”误区,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监管缺位,不落实监管职责,以至于违法行为无法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并且违法行为事实形成后,也不进行监管、不进行移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只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按照许可法集中后由审批局行使)、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权利仍然由原部门行使,这些权限界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是由市县政府确定的。

该问题属于部分主管部门认识上存在误区产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法定权利。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并不意味着行政强制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条文中的“可以”二字应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均可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并未规定处罚集中后,主管单位就没有执法权了。因此相关行政单位完全可以在监管过程中进行调查、勘验、取证认定、鉴定、责令改正,以及采取法定强制措施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改革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监管职责,就是日常监管工作中,巡查问题发现线索、调查核实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鉴定,如果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或限期改正消除影响,不用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罚,如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经认定违法性质后将监督检查、调查勘验、认定鉴定等资料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置。切实构建集中审批、部门监管、综合处罚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杜绝监管空白,才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综合执法改革的趋势

2019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要求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国家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分为两步,一是部门间综合执法改革,二是综合执法力量下沉乡镇,前期我县已经进行了第一步,现在逐步开始第二步,在乡镇整合力量,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按照我县的综合执法改革方案,也是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下一步乡镇需要履行主体责任,以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名义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派驻机构及乡镇辖区内的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监管体系。但是目前尚未将相关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这是综合执法改革的第二步。如果第二步体制再理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才算基本完成。建议人大、政协代表们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加快乡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和速度,理顺乡镇工作难,执法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四、我局严格落实办案流程,涉及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第一时间勘验现场

我局对于城市管理的案件一直坚持独立办案,发现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勘验,进行监管处理。对于当前综合执法中一些案件,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勘验有其必要性,国土案件、林业案件等涉及到技术认定、鉴定等,对于违法占地的地类、矿产方量、林地性质、是否办理采伐证等,我局都无法掌握,因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先期勘验,如果涉及行政处罚第一时间移交我局,我局将第一时间介入对于已经形成的事实,如相关单位有需要,我局也可配合共同先行进入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五、关于乡镇执法中队建设和执法人员执法培训

目前各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我局都派驻了执法中队和执法人员,但乡镇未按相应比例配备执法人员。我局在中队派驻之前和派驻之后,对执法人员都进行了执法培训,具备了独立办案的能力。我局乡镇执法中队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综合执法局的双重领导,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处理其他工作,真正让综合执法中队发挥效能。

十分感谢您对综合执法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您的关心支持是对我们做好综合执法工作的最大鼓励,真诚希望您以后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综合执法工作。我们也将在今后工作中严格落实相关意见,把意见落实到实处,将综合执法推向纵深发展。同时建议各位代表把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的意见推送给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监管,做到审批、监管、处罚无缝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我局将坚定不移地抓好综合执法工作,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55969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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