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冬季供暖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19-000048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综执政协提案办)字第8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
标 题: | 关于冬季供暖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答复 |
A:解决采纳
刘克增、魏书文、武现海、魏代君、罗奎民、王成生、孙焕铸、刘竹叶、申希松、崔科东、李兰峰、赵耀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冬季供暖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暖时间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情况来确定,临沂市各县区供暖时间也不统一,供暖时间100天至130天,沂水县城市供暖时间规定为120天,符合当地供暖实际情况。
二、供暖期间,我局加强督导,定时或不定时对供热首站、供暖泵房、管网等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督导,查看供热水温、压力是否达到标准要求,确保供热系统运行平稳正常,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我县城区供暖情况总体良好,室温不低于18度,部分小区住户反映供暖不热,主要是由于小区内部供暖配套设施安装不合理,管网老化循环阻力大不畅通,管道锈蚀严重漏水,阀门开关锈蚀损坏失灵,供暖用户私自安装循环泵、放水严重等因素造成的。针对上述情况每年我局联合住建局牵头对6-10个供暖问题严重的老旧小区进行供暖配套设施改造,提升供暖质量,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分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地欢迎您对我县的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让生活更加美好”理念,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提标提质 ,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生态文明的城市环境,全力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沂水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55969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