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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的建议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19-000050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综执政协提案办)字第21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9-08-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6-28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的建议答复

A:解决采纳

张丽、马琳、沙良强、苑克祝、高焕鹏、杜以厚、白清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城市公共民生的关心,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集中供暖问题至关重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民生供暖问题,不断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统筹指导,确保供暖服务和质量逐步提升。

1、根据供暖协议,供热企业只负责小区建筑红线以外的管线铺设、维修管理,小区内部供暖系统的维修、管理属小区物业或管网产权单位负责,供暖初期供暖冷热不均,是由于小区自有泵站开启不及时、小区内部设施检修后阀门未及时开启、小区内部管道出现泄漏维修、内部管网调节不到位等原因造成。

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及时处理供热问题,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安装5部服务电话,并根据供热区域组织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妥善协调解决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以后将加强对供热企业监管,供热企业在供暖小区张贴、公示供热服务热线电话,并成立了专门的维修应急队伍,供暖期间24小时轮流值班,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耐心解释答复用户供暖问题,确保用户满意。

2、用户室温不达标,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属于小区内部及用户供暖系统存在的原因,由小区物业或管网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属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由供热企业负责解决,并按照《临沂市供热条例》规定,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3、供暖期间,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对供热首站、供暖泵房、管网等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督导,查看供热水温、压力是否达到标准要求,确保供热系统运行平稳正常。

十分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地欢迎您对我县的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让生活更加美好”理念,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提标提质 ,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生态文明的城市环境,全力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沂水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255969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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