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对企业执法实行先督导后处罚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19-0000178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7-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7-22 | ||
标 题: | 关于落实对企业执法实行先督导后处罚建议的答复 |
王洪涛 郑志华 侯春波 窦新文 刘克廷 张玉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对企业执法实行先督导后处罚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思考和建议。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为了促进企业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安全风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安全生产执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如何实现人性化执法,如何取得既让群众满意又使企业信服的执法效果,是我们孜孜以求的。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关于落实对企业执法实行先督导后处罚的建议”问题,也正是我们着力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一直比较严峻,安全事故多发,如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等,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更是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今年以来,省、市应急部门已经开展了多轮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有进一步加强,市应急局将行政处罚的起数和处罚金额纳入考核并进行月度排名。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以执法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遏制事故发生的用意也日益明显。
在这种形势下,县应急局一方面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我县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在法律范围内温情执法,帮助企业想办法,解决实际困难,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做到指导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今年以来,县应急局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春雷行动”,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加油站等各类专项检查,检查企业147家次。通过聘请蓬勃公司对我县化工园区的危化品企业进行巡查、检查,累计检查企业110家次。同时,各乡镇继续开展聘请中介机构查隐患工作,计划检查企业570余家,目前,各乡镇正在进行第一轮的隐患排查。2019年以来,县应急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3起,与检查企业的数量相比,处罚的比率很低。这些被处罚的企业要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要么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当然,处罚的企业少并不意味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纵容,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县应急局一般会先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企业抓紧按要求整改隐患,并讲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法律后果。今年以来,已对20多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从当前安全生产执法实践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有三种基本的处理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和并处。
责令限期整改是指检查发现的隐患,除了能当场整改的,其他的应该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只有少部分的违法行为附加可以并处以及并处的描述,大部分的违法行为都只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才进行处罚。
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显著轻微或对生产安全的直接影响较小的;另一类是相对较重或对生产安全的直接影响较大的。第一类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这类违法行为对生产安全的影响较小,一般要求责令限期整改,不会进行处罚。第二类如“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这类违法行为对生产安全的影响较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一般会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进行处罚。
并处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严重危及生产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处罚。
综上,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根据不同的违法事实和自由裁量标准来适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再次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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