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关于加强乡村公路管护,改善群众出行质量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4-000007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交复字〔2024〕24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关于加强乡村公路管护,改善群众出行质量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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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公路管护,改善群众出行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同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助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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