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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关于拨付专项资金维护农村道路管养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4-000006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交复字〔2024〕8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7-0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关于拨付专项资金维护农村道路管养的建议》的答复

B

马庆友、吴胜文、武军、薛雅丽、武广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拨付专项资金维护农村道路管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明确政府对农村道路建设的责任的建议,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关于大力加强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和切实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的建议,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健全以省市奖补为引导、县级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为补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机制。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临沂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0〕12号)市、县级政府每年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2%—3%、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支持农村公路管护、提档升级、路面改善、危桥改造等,支持建设美丽乡村、“农村公路+”等示范路。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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