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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关于强化县-镇公路建设养护配套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4-000006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交复字〔2024〕6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7-0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关于强化县-镇公路建设养护配套的建议》的答复

B

刘宝军、庞京华、孙焕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县-镇公路建设养护配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县-镇公路工程的补助标准和扩大县-镇公路养护补助范畴的建议,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健全以省市奖补为引导、县级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为补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机制。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临沂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0〕12号)市、县级政府每年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2%-3%、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支持农村公路管护、提档升级、路面改善、危桥改造等,支持建设美丽乡村、“农村公路+”等示范路。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门建议予以统筹解决。

关于强化县--镇公路车辆管理工作的建议,我们将会同县交警部门加强对该路段超限、超载车辆的巡查和处罚力度,以最大限度的提高道路通行水平。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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