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号《关于农村道路集中整治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0-000017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建议〔2020〕第28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17 | ||
标 题: | 对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号《关于农村道路集中整治的建议》的答复 |
对刘娜、刘克花、李玉英、赵立芳、赵莉莉代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道路集中整治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管理机制,及本着“谁建设,谁拥有,谁管理”的原则,村村通道路(村道)应由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对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协助和指导各乡镇加大对农村道路的修复力度,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帮助乡镇上报相关道路维修改造的补助计划,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超载、超限,杜绝超重车、大型重载车等对道路的破坏,最大程度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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