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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1-0000078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交复字〔2021〕3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06-2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6-20
标       题: 关于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B:正在解决

刘炜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县、乡、村分级管理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养护,乡、村负责乡道、村道养护。

我局高主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县道实行公司化养护,加强工作考核,加强大中修改造和养护工作,积极指导各乡镇道管站加强本乡镇的乡道、村道管护。目前,根据上级路长制有关政策,我局正在制定路长制实施方案,争取年内出台,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助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的管养水平,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0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徐同祥 承办责任人:王家明 电话:2236008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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