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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老旧小区产权办理流程的建议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21-0000803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12-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7-18
标       题: 关于简化老旧小区产权办理流程的建议答复

A:解决采纳

白培升、杨明霞、庞海艳、王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老旧小区产权办理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原分散登记时形成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大量显现。2015年以前,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较为宽松,市场准入门槛低,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我县形成了一大批用地、规划、工程、消防等手续不齐全、税费不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有个别开发企业自身缺乏项目开发的资金实力,前期通过私下融资或借贷勉强启动项目,后期受市场影响,经营不善,出现再融资或再借贷难,资金断链,致使拖欠项目税费,导致无法办证。这些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遗留问题,既有法治、体制和机制的原因,也有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原因。这些问题如果久拖不决,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因此,去年以来,上级接连出台文件,尊重历史,因时而宜,制定政策措施,着力化解住房产权遗留问题特别是老旧小区的产权办理问题。

一是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问题。因老旧小区住宅早已销售且业主已入住多年,在报经县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采取“证缴分离”的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同时,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二是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老旧小区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由继承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若没有,则由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办理,同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三是关于原登记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改变原有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四是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证书的问题。老旧小区拆迁协议安置人自持房屋,在经调查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且无人提出异议可直接申请办理;若主张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则需提供相应登记材料且拆迁安置人(或继承人)予以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方可进行登记。

感谢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今后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19日

提案承办分管领导:郭磊 承办责任人:杨同芳 电话:0539-2251515

抄送: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县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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