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18-000011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6-16 | ||
标 题: | 关于对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议的答复 |
张迎、田凯、谭晓琳、王汝进、侯立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我县目前正在执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年。规划执行期间,我局按照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不断发展的要求,对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较好的适应了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规划调整完善期间,县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会议,我局与各乡镇及各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对各乡镇提出的包括设施农业在内的各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规划用途进行了充分调整,将其纳入了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各类项目的落地提供了用地保障。
随着农业产业升级换代,我县大部分乡镇需设立集观光、旅游、农业生产为一体的田园综合体项目。各乡镇政府在进行镇总体规划修编时,充分考虑、合理布局农业观光项目配套设施用地。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并积极与相关乡镇及各部门进行积极沟通,最大限度的满足我县经济发展的要求。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沂水县规划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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