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农村闲置农用地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18-000011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6-16 | ||
标 题: | 对《关于农村闲置农用地的建议》的答复 |
牛树娟、鞠莹、李晓凤、杜海霞、张文霞、杨秀娟、张海霞、黄富云、于化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闲置农用地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农村闲置农用地的使用,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前提下,合理合规使用土地,提高农业效率,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一、对于基本农田,以保护为主,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应发挥种粮大户和农业致富带头人的作用,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发展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的农作物种植,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确保合法耕种,共同致富。
二、对于一般农田及其他农用地,注重在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设施蔬菜、林果、药材、特色杂粮、特色经济林、花卉、林下经济等绿色农业种植;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及种植条件不好的一般农田可以考虑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养殖业。设施农用地可以配建一定规模的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
三、对于利用闲置农用地的旅游观光、户外游玩休闲等项目,应与村居内空闲房屋宅基地等相结合,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按现用途管理。
在闲置农用地的使用上,要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用途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在发展设施农业修建合理附属设施时,也要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备案。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