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18-000011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6-16 | ||
标 题: | 对《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议》的答复 |
白培升、秦强国、庞海燕、公为余、杨帆、杨海洲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提案中提到“小区沿街楼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为住宅,而建设部门的规划和工程验收手续却为商业”的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时,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和房屋规划工程竣工验收用途必须一致,对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的规定,需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登记。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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