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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全县矿山整合工作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19-000058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19-07-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7-08
标       题: 对关于加强全县矿山整合工作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沂自然资规复[2019]4号

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84号

委员提案的答复

李世明、刘荣祥、冯培辅、刘好贞、刘成国、相其祝、李娜、张文茂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全县矿山整合工作力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沂水县境内地层较齐全,地质构造复杂,形成了较为丰富的金属、非金属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等多种矿产资源。全县已发现45种矿产资源,发现矿床、矿点共500余处,已经得到较好开发利用的有16种矿产,优势资源主要有钛铁矿、石英砂岩、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玄武岩、瓷石等。由于历史原因,小型矿山居多,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粗放经营,造成资源浪费、地质环境破坏、工业附加值低,“多、小、散、乱”问题比较严重,不利于矿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其他生产要素进行整合,调整矿山开发布局,实行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已显得尤为重要。

自2018年初开始,我县以减量化、规模化、集约化为刚性杠杆,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两个“倒逼工具”,实施矿山、企业主体双整合,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全面建设绿色矿山。到目前,全县普通建材类矿山保留8家,企业主体整合为5家,达到矿山布局合理,矿业结构改善,资源配置优化的目标。保留的普通建材类矿山均采用先进开采加工技术,安全生产全部达到二级标准化。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履行到位,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已损毁山体有计划实施治理,矿业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顿矿业秩序。由县政法委牵头,组建公安、检察、法院、综合执法、国土、环保、安监、经信、水利、河砂办等部门参与的集中整治工作组,对全县滥采乱挖玄武岩、石灰岩、河砂、风化砂、长石、石英砂岩等非法采矿及非法加工行为,依法进行重点攻坚、集中整治,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实施资源整合。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全县普通建材矿山及企业主体开展集中整合。

1.严控行政审批。停止新设矿山的采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到期采矿权原则上不予延续。因特需矿产、资源整合等情况确需新设、变更或延续登记的,须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严守生态红线。生态红线内禁止采矿。现有普通建材矿山矿区范围在生态红线内且尚未生产的,一律不得擅自生产;对已开采区域涉及生态红线的要立即停产,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落实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主体责任。

3.合理整合资源。现有普通建材矿山周边资源丰富且属同一矿体,对符合出让条件的进行出让,受让方与原矿山实施资源整合,建立绿色生态、产能高效、安全有保障、技术优势明显的绿色矿山,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须达到大型以上。

4.推进矿山企业主体整合。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能规模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支持骨干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建设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规模集约型露天矿山企业。

(三)建设绿色矿山。由县安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全县普通建材矿山进行改造治理,确保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1.安全绿色开采。矿山企业在达到《临沂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标准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露天开采矿山采剥合理,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安全生产达到二级标准化;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编制和修订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实施科技管矿,保留矿山要按照科技管矿相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相关部门联网运行。

2.无尘化生产加工。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进行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开采区穿孔作业运用湿法或袋式除尘等抑尘措施;采用微差控制爆破等工艺减少爆破粉尘;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对扬尘点安装吸尘或抑尘装置、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产品堆放实行封闭式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矿区主要道路全程硬化,配备洒水车和足够保洁人员,保持道路干净、清洁;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超载超限泼洒行为。同时,对保留的矿山未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安监、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复工申请。

(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在建矿山、生产矿山。矿山企业是治理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边开发、边保护、边治理。对不按规定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禁止其从事采矿活动,并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2.采矿权已过期矿山。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将前期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转为非税收入,整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3.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纳入政府治理范围,根据治理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有序治理。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虽然我县的矿山整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较多问题。一是历史上部分矿区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低,不同程序的影响了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效果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二是矿权整合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起来十分困难,部分矿权整合方案推进实施难度大。三是矿业权主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入,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宁当鸡头,不愿做凤尾”,甚至采取各种形式阻挠整合工作的开展。四是在前期资源整合、执法监察、案件查处中,部门沟通配合不够顺畅,未能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合力。

下步我局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解决好各矿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资源整合的认识问题,广泛宣传资源整合调整开发利用布局工作的目的、任务和意义,克服各种困难,坚定不移地抓好抓实资源整合工作。二是尊重科学,按照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地质条件、矿区开发利用现状以及矿产资源规划,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整合;三是积极推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参与联合执法,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执法,形成资源整合合力。四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对今后新设或延续的采矿权必须符合资源整合要求,做到资源要查明,规模要具备,环保要达标,资金要到位,建成一批高资质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矿山企业。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1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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