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82号《关于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0-000070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提案(2020)182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9-24 | ||
标 题: |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82号《关于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
张东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尾矿利用研究方面
我县存在的尾矿主要是前些年铁矿、钛铁矿生产时产生,主要用于水泥配料使用。近年来,随着市场升温,个别矿山加大投入,从尾矿中回收有益伴生矿物,初步取得效果。一是我局正根据省市有关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要求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要求企业对尾矿资源必须做到吃干榨净,所有生产矿山对尾矿资源必须做到100%的再利用。二是尾矿资源的利用涉及到安全、环保等各方面刚性要求,需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服务监管工作,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二、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监督,促进矿山转型升级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严把审批关口。坚决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提高砂石资源市场供给能力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矿山设置最低规模限制要求和生态保护规定,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资源配置和采矿权设置。在采矿权出让中通过严把企业征信审查、提高企业资质、增加竞买保证金等方式限制劣质企业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防止恶意竞争。积极探索“净矿”出让。对拟出让矿业权开展联 合踏勘、联合审查,科学划定出让区域。出让区域应依法依规有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并符合各级各类规划管控、勘查程度、开采规模等要求。出让前应明确正常开展勘查开采所需用地、用林、用草区域范围,相关区域应具备正常办理用地、用林、用草手续的条件,无权属纠纷,确保采矿权人能够“获得矿权,采出资源” 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二是强化服务监管,打造绿色矿山。加强事中事后服务监管,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管理,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市场经济等手段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加大矿区厂区的美化绿化,确保做到应绿尽绿,能绿则绿,要严格落实生产加工运输环节的环保防控措施要求,彻底消除环境破坏和污染,做到达标排放,环保生产。还要采取多项措施从深层次上解决可能产生的视觉污染和噪音污染问题;三是加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程度,充分采用先进的开采加工工艺技术,实现开采手段的现代化,充分做到应采尽采,能用尽用,将资源“吃干榨净”,实现矿产资源的绿色开发综合利用。目前我县有4家生产矿山按照要求年底前要完成绿色矿山,我局正通过强化技术服务指导,加大检查督导等措施全力推动4处矿山的建设进程,计划10月底前可以完成建设,11月底前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四是2020年4月,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21号)对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方式、治理主体、治理责任及治理方案编制审批做了明确规定,提出: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因治理本工程的需要新产生的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确有剩余的,经县区政府同意可对外进行销售。对外销售的土石料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坚决杜绝违背土地权利人意愿强行开展修复工作;坚决杜绝非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影响地质环境安全等问题发生;坚决杜绝以生态修复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