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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解决乡镇企业改制土地手续完善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24-000181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自然资规复〔2024〕3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7-1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解决乡镇企业改制土地手续完善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B:正在解决

张录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镇企业改制土地手续完善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六十六条中没有“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为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这一表述。

关于乡镇企业改制,2001年《临沂市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使用国有土地的集体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管理以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在企业改革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资产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改革中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办理征用,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第四条企业改革中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补交出让金、租金或有关税费。

第十条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二条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持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企业改制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土地资产处置方案需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市、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企业改制采取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订,有些内容可能有变化。如改制企业在城镇开发边界之内,建议依法征为国有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如在城镇开发边界之外,建议入市政策放开后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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