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3号代表“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议”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18-000011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6-16 | ||
标 题: | 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3号代表“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议”答复 |
王俊华、何建华、刘之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我县目前正在执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年。规划执行期间,我局按照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不断发展的要求,对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较好的适应了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规划调整完善期间,县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会议,我局与各乡镇及各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对各乡镇提出的包括设施农业在内的各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规划用途进行了充分调整,将其纳入了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各类项目的落地提供了用地保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并积极与相关乡镇及各部门进行积极沟通,最大限度的满足我县经济发展的要求。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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