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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83号《关于加快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的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czj2232113/2020-000012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提案〔2020〕第183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8-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8-08
标       题: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83号《关于加快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的提案》的答复

 

 

         B

 

 

 

(2020)字第2号

 

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83号

 

赵明久、杨庆利、魏书文、王海燕、罗奎民、杜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以来,我县共建设38个安置片区,涉及安置户9297户,由于历史原因,安置楼存在建设手续不全问题,导致安置户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安置户多次通过12345热线、到单位咨询及联系媒体等方式反映该问题,但至今仍未解决。

   由于该问题涉及户数比较多,社会阶层比较复杂,社会影响面比较广,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激化各类社会矛盾,并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

   自接到安置户反映该问题开始,我县领导高度重视该问题,多次召开各部门联合会议,积极商议对策。2018年12月20日我县出具了《县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纪要》,根据会议指示:“对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未介入监管或五大责任主体缺失、施工技术保证资料不齐,导致无法完善手续的安置楼、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商品房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可靠安全性鉴定,县住建部门依据鉴定报告出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据此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县国资中心会同住建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委托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对所有安置楼进行了可靠安全性鉴定。现住建部门也已出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020年6月3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规[2020]3号),根据文件规定:房屋工程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监督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为其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与我县《县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成员会议纪要》精神相符。

  下一步, 我单位将根据文件要求,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完善安置楼的各项手续,继续办理安置楼不动产证。

2020年8月8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郝连涛   承办责任人: 刘治军

电话:0539-2239029

附件【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83号提案的答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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