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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设立“姚店子镇”的建议答复

索  引  号: yishuixmzj2251582/2020-000017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沂民字〔2020〕32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10-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9-17
标       题: 关于恢复设立“姚店子镇”的建议答复

C:计划解决

刘长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设立“姚店子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沂水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根据2011年8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沂水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鲁政函民字〔2011〕32号),我县撤销姚店子镇,将其原行政区域并入许家湖镇。

行政区划设置是国家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公众的基础,事关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政区划调整审核等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79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同时调整时机要成熟,确保社会认可度高。

乡镇级行政区划的恢复设置,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经分析,我县行政区划应保持总体稳定。再次感谢您对我县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沂水县民政局

2020年9月17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张耐松,承办责任人:高凤堂,电话:2268384

抄送:县政府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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