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05号委员提案“关于解决学校周边流动摊点整治难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5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23 | ||
标 题: | 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05号委员提案“关于解决学校周边流动摊点整治难的建议”的答复 |
沂市监复字〔2018〕第1号
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05号委员提案的
答复
尊敬的闫洁、潘月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学校周边流动摊点整治难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九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五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镇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沂办发[2011]36号文件中的第二十三项: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无证无照商贩进行查处取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及镇驻地个体工商户规范经营管理的意见》[2012]66号文件中的职责分工: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取缔店外经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督促落实“门前五包”和占道流通摊点的规范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业的规范管理。
综上所述对该提案的内容管辖超出我局职责范围
建议:该提案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275375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