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社局对《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3-000013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人社复字〔2023〕5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人社局对《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建议》的答复 |
沙晶晶、梁开强、赵起伟、苑克祝、王光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为落实上级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县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沂政办发〔2014〕64号),对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做了安排。
一、有关政策规定
《通知》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单位,可跨1个年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按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单位,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10%以内。因公未休年休假报酬,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计发办法按照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执行)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二、我县政策执行情况
今年是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第九个年头,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以来,县里多次调度各单位执行情况,大部分单位能够为制度落实提供基本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对政策普遍知晓,休假的人数逐年增多。但也存在个别单位政策把握不到位、年休假计划和年休假台账不规范、领导带头休假不积极、病假事假冲抵年休假天数落实不严格等问题。
三、下步打算
我们将进一步宣传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思想和行为引导,督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年休假计划的编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未按计划休假的要及时安排调休,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做到应休尽休。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为了促进休假,进而促进旅游、文化等服务业发展,推动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统筹合理安排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按计划休假的及时安排调休,多次调休仍未能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仍未休假的,视为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