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对《关于适当提高农村退休干部养老金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7-05-2017-000015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人社复字〔2015〕4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5-05-21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5-05-20 | ||
标 题: | 县人社局对《关于适当提高农村退休干部养老金的建议》的答复 |
A:解决采纳
吴淑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农村退休干部养老金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支持。收到您的提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高度重视,安排居保处等相关科室对提案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没有专门针对农村退休干部养老金待遇的相关规定,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统一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办法领取养老金待遇,并统一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1990年-2000年期间农村干部办理的养老保险”是指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实施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老农保”制度),该制度也不专门针对农村干部,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即可参保,并直接规定了参保人缴费年龄和缴费额所对应的养老金标准,且既定不变。2009年,国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新农保”制度)后,老农保制度基本停止,但已领取老农保待遇人员养老金继续发放。2010年10月、2012年9月,省人社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63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608号),对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原农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基金并入新农保制度,已到龄(年满60周岁)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与新农保养老金合并发放;未到龄领取的,按新农保办法继续缴费,到龄后分别计算养老金待遇,合并发放。
承办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沂水县人社局 0539-2231551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