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对关于提高新农合报销比例的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7-05-2017-000016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沂人社复字〔2015〕5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7-07-05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7-05 | ||
标 题: | 县人社局对关于提高新农合报销比例的建议的答复 |
A:解决采纳
刘炜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新农合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支持。收到您的提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高度重视,安排医保处等相关科室对提案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2014年4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为居民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2014年12月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4】34号),文件制定了普通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疾病报销以及住院报销的相关政策。
一、普通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疗程收取8元,报销6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每疗程收取6元,报销5元。一般诊疗费每人每年限收6次。2015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
二、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疾病报销
1.慢性病报销: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支付比例为60%。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报销: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三、住院报销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0%(基本药物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5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5年的居民药品目录进行了扩充,由2014年的1100种增加到2300余种,扩大了药品报销范围,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
四、大病补偿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文件规定 “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根据文件内容规定,居民参保患者在进行完正常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能进行相应的大病保险报销,通过这些政策的落实,将再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承办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沂水县人社局 0539-2231551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