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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4-000009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6-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公示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公示


    案由沂水县小丫日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作业案                                      

2024年01月05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位于沂水县沂城街道燕家庄村东的沂水县小丫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院内一台叉车正在装卸作业,叉车上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经我局特种设备检查人员查看,该叉车车牌号为场内鲁Q25819,该叉车具有安全带装置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沂市监特令【2024】第(4400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于2024年01月05日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明,根据当事人叉车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在作业时佩戴安全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了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沂水小丫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五十五、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一)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二)裁量标准 1.【一般】首次违法的,决定对沂水县小丫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以下处罚:处罚款10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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