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4-000003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付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沂政复字〔2024〕36号
申 请 人:付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沂水县东一环路,
负责人:徐鹏,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通过邮寄方式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5日收到该复议申请,2024年2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4年3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根据食品百科信息查询,大虾酥是山东地区传统的特色糕点点心,而产品名为“大虾酥”的涉案产品真实属性为“糖果”,其产品名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并不能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违法事实清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月3日对沂水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案诉产品及包装膜,且该公司出具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另大虾酥作为山东传统的地方特产,其只是该产品的商品名称,并不属于创新名称、奇特名称,且该产品已在包装上标注了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为“无皮酥质糖果”。故涉诉商品并不存在违法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在某超市购买了沂水县某食品厂生产的“大虾酥”,后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称涉案产品名称“大虾酥”并不能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函》,于2024年1月3日对沂水县某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被投诉举报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函》,告知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被举报产品未发现违法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不属于奖励条件等,并于204年1月11日将该回复函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月1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产品截图及交易证明;
2、现场笔录;
3、沂水县某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不予立案审批表》;
5、《回复函》;
6、《检验检测报告》;
7、中国邮政快递邮寄信息截图等。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涉案回复函,其于2024年2月25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是涉案回复的相对人,其与该回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沂水县某食品厂住所位于沂水县辖区,被申请人作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回复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核查后于2024年1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并于2024年1月11日将书面《回复函》邮寄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4.1.2.2.1的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本案中,“大虾酥”作为一个传统的通俗商品名称,并不属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等,且该产品在标签背面标示了食品真实属性为无皮酥质糖果,其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被申请人据此认为涉案产品并不存在违法情形,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涉案《回复函》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