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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23-000018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12-0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于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于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沂政复字〔2023〕125号

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住沂水县东一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师立功,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0728号《举报不予以立案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09月25日收到该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0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全面核查作出不予立案程序违法;撤销市场监管2023〕第0728号《举报不予以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明经办人员依法处理;依法保密申请人个人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刘某某销售的咖啡含有西布曲明,案涉咖啡经相关机构检测含有西布曲明毒害成分,应依法立案查处打击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西布曲明是命令禁止使用的毒害成分,食用后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被申请人未全面核实案涉咖啡有毒害的情况下,就作出了不予立案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全面核查举报事项,并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后立即联系被投诉举报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因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同时,被申请人发送协查函,请求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销售店铺进行协助调查,我局已经根据申请人的举报情况在自己的监管权限和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未全面核查举报事项程序违法的情况。

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实名投诉举报刘某某销售非法食品。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举报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对销售案涉产品YSO黑金咖啡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因被投诉举报人未能提供采购、销售YSO黑金咖啡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被申请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了解到实际采购、销售案涉产品YSO黑金咖啡为刘某某的丈夫张某,他供述,YSO黑金咖啡是从某百货商行注册的淘宝店铺购买的。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向某百货商行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2023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及相关证明,显示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河南省周口市某电商产业园区未发现该百货商行的经营场所信息和居住信息,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将该百货商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已公告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对刘某某销售非法食品一案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市场监管2023〕第0728号《举报不予以立案告知书》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因电子送达并未成功,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9月16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举报书、购物聊天和支付记录;

2、《现场笔录》和《讯问笔录》;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4、《协查函》;

5、《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沂市监函字[2023]294号案件协查函的书面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举报不予以立案告知书》;

7、 邮件轨迹截图等。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16日收到市场监管2023〕第0728号《举报不予以立案告知书》,其于2023年925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沂水县某某镇,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书,2023年7月24日经审批程序延长办案期限,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虽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期限超过法定的最长30个工作日,但在对案件中需要查明却又超出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的相对人及行为,需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调查协助,协助调查期间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8月25日不应计入核查时间,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核查结果后根据调查情况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程序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2023年8月29日通过电子送达并未成功后并未及时跟申请人联系,直到2023年9月15日才通过邮寄方式再次送达该处理决定,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事实认定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本案中,申请人自行对案涉产品“YSO黑金咖啡”产品进行检测不符合上述法律要求,提交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确定,无法作为对被投诉举报人立案处罚的证据材料。在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举报的产品,被申请人以及协查单位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未能发现涉案产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对相关案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亦无法通过供货商信息判定案涉产品是否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被申请人根据现有的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查明经办人员依法处理以及保密申请人个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0728号《举报不予以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0728号《举报不予以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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