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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23-000010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5-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李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李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沂政复字〔202328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师立功,职务:局长,地址:沂水县东环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420308-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46日收到该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办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涉案产品外包装正面标识“玫瑰枸杞味”,同时配料表写有“玫瑰”,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玫瑰花只能添加到保健食品中。被申请人称厂家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并没有经销商联系申请人进行退货赔偿,申请人拨打中华工商时报官方电话被告知未查到临沂XX企业发布广告,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涉案产品配料中所使用的“玫瑰”实际为“重瓣红玫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涉案产品配料中添加“重瓣红玫瑰”但在配料表中标注“玫瑰”,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瑕疵,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我局依法对涉案生产厂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食品安全召回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自愿召回的情形,该公司2023年3月6日在中华工商时报05期刊登了召回公告,且明确表明无法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我局依法决定终止调解。我局通过微信及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终止调解通知书》、《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举报回复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在淘宝店铺购买的临沂XX企业生产的黑芝麻丸非法添加玫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请求依法予以处罚,给予举报奖励并退货退款、赔偿。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临沂XX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认定该产品配料中使用玫瑰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该涉案产品配料名称标注不标准,属于标签瑕疵,被申请人依法对临沂XX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临沂XX企业在《中华工商时报》2023年3月6日05版面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书》对涉案产品进行主动召回。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2023年3月8日作出市场监管2023420308-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日作出《关于李某某对临沂XX企业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且不予奖励、对其投诉终止调解等处理决定,并通过微信及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313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现场笔录、配料记录、责令改正通知和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本案中,临沂XX企业生产的黑芝麻丸将玫瑰花作为食品配料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涉案产品配料名称标注不规范,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瑕疵的情形,被申请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调解,将作出的不予立案、终止调解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420308-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420308-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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