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3-000010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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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张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张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沂政复字〔2023〕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师立功,职务:局长,住址:沂水县东环路北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该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涉案预包装食品牛轧糖配料表漏标配料这一违法事实遭到被申请人故意忽略,被申请人对案件定性错误,其自始至终没有对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进行认定。另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给出的答复无法律依据且适用依据欠缺,也没有依法履行审核等程序,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对被投诉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包装材料库内未发现被投诉产品及其包装材料,仅发现其已整改的新的包装材料。鉴于XX企业在投诉之前就通过自查已对被投诉产品的标签重新进行了整改,因此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被投诉产品的标签中不存在虚假内容,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且我局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并回复申请人,并未超期。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拼多多XX店铺购买的XX企业生产的“牛轧糖”漏标了可食用米纸成分, 要求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予以受理,2022年10月25日依法对XX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之前,已经对包装的标签内容进行了整改,并提供整改后的新包装,该公司对该投诉拒绝调解。根据调查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被投诉企业进行检查,经调查确认,被投诉产品为该企业老包装材料生产的产品,该企业已经通过自查发现上述产品标签存在的问题,并且已经完成了整改。被投诉企业针对投诉人投诉的内容拒绝调解。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度。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申请人购买XX企业生产的“牛轧糖”后,与其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要求被申请人处理解决该争议,属于投诉行为,其认为被投诉产品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处罚,属于举报行为。被申请人作为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及举报后,应当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及举报事项分别进行调查处理,并切实向申请人履行相关处理结果的告知义务。但被申请人并未明确告知申请人针对其提出的投诉请求所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也并未对申请人的举报是否成立、被投诉产品标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对其进行立案处理作出认定,仅将相关调查情况告知给申请人,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