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3-000010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左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左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沂政复字〔2023〕7号
申请人:左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师立功,职务:局长,地址:沂水县东一环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20日收到该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理本案的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产品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未对举报案件进行依法调查,便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失职渎职的行为。同时,被申请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125条的规定,没收商家的违法所得、作出处罚,属于未全面履行行政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2年12月30日到沂水XX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调查,举报人购买的“忙着可爱米饼”中使用的棕榈油属于未经氢化的植物油,产品生产过程中也未使用氢化工艺,故生产者未在配料中标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不能认定为违法。另我局调查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12315平台向举报人进行了核查反馈。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购买了沂水XX企业生产的“忙着可爱米饼”,2022年12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认为涉案产品标签配料表添加棕榈油,营养成分表未标注反式脂肪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12月30日到沂水XX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于2022年12月30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结案反馈,认定被举报产品未使用氢化油,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审批表、举报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沂水XX企业生产的“忙着可爱米饼”中使用的棕榈油属于未经氢化的植物油,产品的生产过程也未使用氢化工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此种产品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故被举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反式脂肪酸,并不违反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进行调查取证,将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