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3-000010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韩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韩某某复议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沂政复字〔2023〕27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师立功.职务:局长,地址:沂水县东一环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1日收到该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拼多多店铺购买饼干,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饼干标签中营养成分显示碳水化合物每100克含有73.9克,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碳水化合物(糖)无糖固体≤0.5g/100g的标准,宣称“无糖”误导消费者,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我局在处理申请人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合规、证据充足。2023年3月6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XX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出了青岛谱尼测试有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该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木糖醇玉米泡吧”的产品中果糖、麦芽糖、蔗糖、葡萄糖、总糖(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0.2)。依据《GB28050问答》(二十七)规定,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糖含量≤0.5g/100g的标准,视为“无糖”,故XX企业生产的“木糖醇玉米泡吧”饼干符合无糖标准要求。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在拼多多XX旗舰店购买XX企业生产的“木糖醇玉米泡吧”饼干,2023年3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认为涉案产品饼干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标示含量不符合无糖标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当日到XX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调查结果,于2023年3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结案反馈,认定被举报产品符合无糖标准,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举报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 21922-2008)》中的定义规定,碳水化合物是糖、募糖、多糖的总称,淀粉和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糖是指所有的单糖和双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表 C.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规定:碳水化合物(糖)无或不含糖的标准为≤ 0.5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本案中,XX企业生产的“木糖醇玉米泡吧”饼干中果糖、麦芽糖、蔗糖、葡萄糖、总糖(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0.2g/100g),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 0.5 g /100 g(固体)的无糖标准,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不实,对其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调查取证,将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