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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22号)

索  引  号: yishuixsfj2251608/2021-000002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6-0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6-03
标       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沂政复字〔2021〕22号)

 

 

 

 

沂政复字202122

 

申请人武某某

被申请人: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住址:沂水县长安路,法定代表人:刘宝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与王某某、王某某签订房屋改造安置协议且擅自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于202132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擅自拆除其房屋违法;确认申请人与王某某、王某某签订房屋改造安置协议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改造安置协议;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全部损失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申请人所属房屋违法。申请人在某某村有房屋一套,有2000年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拆除,也拒绝跟申请人签订房屋改造安置协议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拆迁期间,多次向拆迁相关人员表明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但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为该处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房屋改造安置协议书属于渎职违法。被申请人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公示的相关拆迁信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早在2019年就知道该房屋被拆迁,直到2021年3月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申请人于1997年在某某村建成4间平房,2000年12月1日办理房产证。2010年申请人一家将4间屋分成两处院落,每处2间,由申请人两个儿子王某某、王某某分别居住,并分别翻建加盖了二层楼房,建筑面积及建筑结构均发生变化。申请人名下房屋早已不存在,与被申请人拆迁时的两层楼房不具有统一性,因此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实施拆迁时,分别于2020年9月9日和2020年9月11日与王某某、王某某两户签订房屋改造安置协议书,两户将房屋腾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将该两户房屋进行拆除。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拆迁问题,申请人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1996年申请人武某某一家在某某村南购买一处宅基地,于1997年建成4间平房,建筑面积104平方米,2000年12月1日办理房产证,产权人为武某某。2010年该4间平房翻建加盖二层,并分成两个院落,分别由申请人武某某的两个儿子王某某、王某某两户居住。2019年被申请人开始实施某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涉案房屋在拆迁片区范围内。被申请人认定王某某、王某某为涉案房屋所有人,分别于2020年9月9日和2020年9月11日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之女)两户签订房屋改造安置协议书,两户将房屋腾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将该两户房屋进行拆除。

申请人知道房屋被拆除后,于2020年12月14日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诉求,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行政复议当事人尽快申请行政复议,借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获得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使公平正义及时获得实现。

本案中,申请人武某某最迟于2020年12月14日提出信访诉求时就已经知道被申请人与王某某、王某某两户签订房屋改造安置协议书且涉案房屋被拆除,至申请人2021年3月22日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六十日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沂水县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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